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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政與茶法

茶葉,在唐以前并無稅制,中唐時期,隨著茶葉生產發展,茶農一獲利,統治階級賴以自下而上的各種法律、稅賦、機構就隨之而來,并成為統治階級巧取豪奪、壓迫和剝削茶農,限制茶葉生產發展,掠奪和獨攬茶利的一種手段。

一、茶稅與茶法

我國茶之征稅,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),安史之亂以后,唐朝中央國庫拮據,政府以籌措常平倉本錢為借口,“詔征天下茶稅,十取其一”,征稅以后,發現稅額十分顯著,以后就將這一臨時措施改為“定制”,與鹽、鐵并列為主要稅種之一,并相繼設立“鹽茶道”、“鹽鐵使”等官職,據新舊《唐書》記載,茶于中唐立稅以后,稅額并不因國庫收支的好轉而有所減免,反倒根據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發展而不斷增加。到公元804年,茶稅每年增加到四十萬緡。武宗會昌年間(841-846年),除正稅以外,又增加一種“過境稅”,叫“塌地錢”,至宣宗大中六年(852)更通過當時鹽鐵轉運使裴休制訂了“茶法”12條,嚴禁私販,使茶稅斤兩不漏。據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記載,裴休的稅茶法主要內容是:

1、茶商販送茶葉沿途驛站只收住房費和堆棧費,而不收稅金。

2、茶葉不準走私,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眾長途販私,皆處死。

3、茶農(園戶)私賣茶葉100斤以上處杖刑,三次即充軍。

4、各州縣如有私砍茶樹,破壞茶業者當地官員要以“縱私鹽法”論罪。

5、瀘州、壽州、淮南一帶稅額追加50%。

我國茶葉專賣制度和稅法,發展到宋代,更為嚴厲,并成為發展茶葉生產一大障礙,曾誘發多次茶農起義。據文獻記載,宋朝的茶稅法,先后改革多次,即所謂“三稅法”、“四稅法”、“貼射法”、“見錢法”等。這些改革,換湯不換藥,都是堅持國家專賣。后又經元、明、清,改“榷茶制”為“茶引制”,直到清咸豐以后,由于當時國際國內茶葉貿易都有了很大發展,才將“茶引制”改為征收厘金稅,民間逐步恢復自由經營。所以,茶葉專賣的稅制和法律在中國歷史上歷經千年之久,得利的是政府,而吃虧者總是百姓。

二、“榷茶制”與“茶引制”

所謂榷茶,即茶的專營專賣。這一政策始于中唐時期,文宗太和九年(835)當時任宰相之王涯奏請榷茶,自兼榷茶使,令民間茶樹全部移植于官辦茶場,衽統制統銷,同時將民間存茶,一律燒毀。此一法令剛一頒布,立即遭到全國人民的反對,王涯十月頒令行榷,十一月就為宦官仇士良在“甘露之變”中所殺。令孤楚繼任“榷茶使”,吸取王涯的教訓,即停止榷茶,恢復稅制。所以,唐代實行榷茶歷史不到兩個月,真正厲行“榷茶制”的,是從北宋初期開始,首先在東南茶區沿長江設立八個“榨貨務”(官府的賣茶站),產茶區設立十三個山場,專職茶葉收購,園戶(茶農)除向官府交納“折稅茶”以抵賦稅以外,余茶均全部賣給山場,嚴禁私買私賣。

到了北宋末期“榷茶制”改為“茶引制”。這時官府不直接買賣茶葉,而是由茶商先到“榷貨務”交納“茶引稅”(茶葉專賣稅),購買“茶引”,憑引到園戶處購買定量茶葉,再送到當地官辦“合同場”查驗,并加封印后,茶商才能按規定數量、時間、地點出售。“茶引”分“長引”和“短引”兩種,“長引”準許銷往外地限期一年,“短引”則只能在本地銷售,有效期為三個月。這種“茶引制”,使茶葉專賣制度更加完善、嚴密,一直沿用到清乾隆年間,才改“茶引制”為官商合營的“引岸制”。“引岸制”的引,為茶引,“岸”是口岸,指定的銷售或易貨地點。“引岸制”即為凡商人經營各類茶葉均須納稅請領茶引,并按茶引定額在劃定范圍內采購茶葉。賣茶也要在指定的地點(口岸)銷售和易貨,不準任意銷往其他地區。“引岸制”的特點是根據各茶區的產量、品種和銷區的銷量品種,實行產銷對口貿易。這樣有利于對不同茶類生產、加工實行宏觀調控,做到以銷定產。

三、貢茶制起源與發展

所謂貢茶,即產茶地向皇室進貢專用茶。向朝庭貢奉各種鄉奇特產,是封建社會早有的定俗。晉人常璩在《華陽國志·巴志》中即有關于中國最早貢茶的記載,公元前11世紀,周武王伐紂、西南巴、蜀等國向武王進貢鹽、鐵、茶、蜜的史實。

到了隋代,煬帝楊廣在江都(江蘇揚州)得了頭痛病,浙江天臺山智藏和尚聞之,攜天臺茶專程去揚州為隋煬帝治病,得茶而治之后。煬帝大喜,遂令全國大行茶事,推動了隋代王公貴族飲茶之風大興。

初唐時,各地繼續以名茶作貢品,其中不乏貪圖名位、阿諛奉承之人為了個人升遷而向皇上納貢。但隨著皇室飲茶范圍擴大,貢茶數量遠不能滿足要求,于是官營督造專門從事貢茶生產的“貢茶院”,首先在浙江長興和江蘇宜興出現。據《長興縣志》記載,顧渚貢茶院建于唐代宗大歷五年(770)直至明洪武八年(1375),興盛期長達600年,其間役工3萬人,工匠千余人,制茶工場30間,烘培工場百余所,產茶萬斤,專供皇室王公權貴享用。

唐代詩人,曾做過湖州刺史的袁高(727-786)《培貢顧渚茶》的長詩生動地描繪了當時生產貢茶龐大的規模和茶農的艱辛。詩曰“……動生千金費,日使萬民貧。我來顧渚源,得與茶事親,甿輟耕農耒,采掇實苦辛。……陰嶺芽未吐,使者牒已頻,心爭造化功,走挺麋鹿均,選納無晝夜,搗聲昏繼晨。”

到了宋代,飲茶風俗相當普及,“茶宴”、“斗茶”大行其道,尤其宋徽宗趙佶,愛茶至深,親撰《大觀茶論》,皇帝嗜茶,必有宦臣投其所好。因此,宋代貢茶較之唐代有過之而無不及,除保留顧渚紫筍貢茶院以外,又在福建建安(今福建建甌縣)設立規模更大的貢茶院。據宋子安寫的《東溪試茶錄》(1064年前后)記載“舊記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,自南唐歲率六縣民采造,大為民間所苦……至道年(995-997年)中,始分游坑、臨江、汾常、西蒙洲、西小豐、大熟六焙。錄南劍,又免五縣茶民,專以建安一縣民力裁足之。……慶歷中,取蘇口、曾坑、石坑、重院屬北苑焉。”

除此以外,宋代相繼還在江西、四川、江蘇、浙江設御茶園和貢院院,生產極其費工費時之“龍團鳳餅”供朝庭享用,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。

明清時期,貢茶制繼續實行,貢茶產地進一步擴大,四川蒙頂甘露,杭州西湖龍井,江蘇呈縣洞庭碧螺春,安徽老竹鋪大方都被當朝皇上飲定為“御茶”。西湖龍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茶,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時(公元1753年)微服私訪獅峰、至胡公廟前品嘗了和尚獻上香茶,十分高興,遂將廟前18棵茶樹封為御茶。然而,皇帝的歡心、換來都是百姓的苦難。杭州詩人陳章寫了一首《采茶歌》充分揭露貢茶給人民帶來的苦難。

鳳凰嶺上春露香,青裙女兒指不長。

渡澗穿云采茶去,日午歸來不滿筐。

催貢文移下官府,那管山寒芽未壯。

焙成粒粒比蓮心,誰知儂比蓮心苦。

四、“茶馬互市”與“以茶治邊”

以茶易馬,是我國歷代統治階段長期推行的一種政策。即在西南(四川、云南)茶葉產地和靠近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,制訂“茶馬法”,專司以茶易馬的職能。即邊區少數民族用馬匹換取他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茶葉,據史籍所載,北宋熙寧年間(1068-1077年),經略安撫使王韶在甘肅臨洮一帶與人木征作戰,需要大量戰馬,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,并在四川四路設立“提興茶馬司”,負責從事茶葉收購和以茶易馬工作,并在陜、甘、川多處設置“賣茶場”和“買馬場”,沿邊少數民族只準與官府(茶馬司)從事以茶易馬交易,不準私販,嚴禁商販運茶到沿邊地區去賣,甚至不準將茶籽、茶苗帶到邊境,凡販私茶則予處死,或充軍三千里以外,“茶馬司”官員失察者也要治罪。立法如此嚴酷,目的在于通過內地茶葉來控制邊區少數民族,強化他們的統治。這就是“以茶治邊”的由來。但在客觀上,茶馬互市也促進了我國民族經濟的交流與發展。宋朝以后,除元朝因蒙古盛產馬匹無此需要,而未實行“茶馬互市”以外,明、清二代均在四川設立專門的“茶馬司”,清朝康熙四年(1665)在云南西部增設北勝州茶馬市,至康熙四十四年(1705)才予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