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場法[Contract-concluding place decree] 亦稱“政和茶法”。宋代茶法之一。
政和二年(1112)五月,由宰相蔡京制定頒行,共四十一條,二千余字,是完整保存至今的中國最早的一部茶法。其核心內容是置合同場于產茶州軍,而合同簿給予京師都茶場。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道.置一合同簿,由監押官員送往都茶場,控制茶引的發售、登記、批鑿,及茶引抹毀等事項,以都茶場通過合同簿控制產茶地區合同場。
與此相配套,合同場法共包括八方面內容:水磨茶法,園戶、茶商自相交易法,茶商請弓l販賣法,長短引法,茶價確定法,蠟茶通商法,籠筇法,賞罰條例。其中有十八條專門涉及告賞及懲罰,針對園戶、茶販、場務官吏、公人、牙儈及保人等,各自有法可依,違法予以嚴懲。在戶部——太府寺——榷貨務都茶場這一茶事管理體制下,此法規定,諸路產茶州軍,各置合同場,以每歲產茶及四十萬斤以上處,差文武官各一員監場。南宋初,產茶州軍專置監官的合同場凡十八處。
建炎三年(1129),戶部尚書葉份請罷專職監官,州委在職官一員,縣委知縣兼管。紹興五年(1135),僅江西路的洪州、江州、興國軍,湖南潭州等地的合同場碩果僅存。至紹興十八年,在福建著名的建茶產地建州復置合同場,此后為就近出納茶貨的方便,在三榷務所在地的臨安、建康、鎮江也設置合同場。從總的情況看,南宋專設監官的合同場已遠比北宋減少得多。合同場法總結了禁榷和通商法的經驗而制定,其實質乃官方專賣體制下的部分自由通商,收到了“公私兩便”的效果。
此法頒布后五年間(1112~1116),茶息高達一千萬緡,平均每年二百萬緡,比紹圣年間(1094~1098)年均八十萬緡有了大幅提高;這一數字還未包括增幅更大的茶稅。但由于蔡京一伙的把持弄權,茶法朝令夕改,后來蔡京又推出所謂“對帶法”、“循環法”等,對中小茶商進行無償掠奪。大茶商則與場務官吏勾結,狼狽為奸,上下其手,騷擾園戶。這種腐敗之風,最后成為誘發方臘起義的導火線。
合同場法比起榷茶制,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,在南宋,經改進后稱為“都茶場法”而奉行不悖,對后世的茶法亦產生了深遠影響。